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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中心-中文

中心儀器設備管理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半導體製程及系統研究中心儀器設備管理要點

115.03.24 院務會談通過

115.05.12 國立臺灣大學行政會議通

一、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重點科技研究學院(下稱本院)半導體製程及系統研究中心(下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本中心之各項儀器設備、提升使用效率、維護操作品質及安全,依國立臺灣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儀器設備之訓練課程、檢定程序、設備使用、代工服務、材料耗材收費及相關管理規範,悉依本要點及附表辦理。

三、 本中心儀器設備供學術單位或營利單位之相關人員申請使用。

四、 本中心提供代工服務,由本中心指定人員代為操作相關儀器並產出相關成果。

申請使用本中心設備者,應依本中心公告之方式提出申請,並完成且通過本中心指定之訓練課程及檢定,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相關設備。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應於本中心指定之期限內繳納訓練課程及檢定之費用;逾期未繳納前項費用、未完成訓練課程或未通過檢定者,本中心將不予核准該次申請。

經本中心核准使用儀器設備者,應依本中心公告之方式預約使用時段;使用完畢後,應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繳納使用費用。

未到場或未依預約時段使用者,已繳納費用均不予退還。

五、 設備使用預約之取消或變更,申請人應於原預約使用時間三日前提出申請,並經本中心核准。

訓練課程或檢定報名之取消,申請人應於訓練課程或檢定開始日三日前提出申請,並經本中心核准。

前兩項之取消或變更,應依本中心公告之方式辦理。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取消或變更者,已繳納費用均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限辦理者,不在此限。

六、 委託本中心提供代工服務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繳納委託代工之全部費用;逾期未繳納者,本中心不予執行服務。

代工服務如因設備限制或其他可歸責於本中心之因素致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得依規定辦理退費。

七、 申請人或使用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使用權或限制使用,必要時得限制或拒絕其後續申請;已繳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得不予退還:

(一)      使用內容或方式違反相關法令,或有危害人員、場所或設備安全之虞者。

(二)      使用行為有損害儀器設備、影響系統運作或造成環境污染之虞者。

(三)      實際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使用資格、時段或權限轉讓、出借他人使用者。

(四)      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相關費用,或以不實資料提出申請者。

(五)      違反本校或本中心公告之使用規範或管理措施,情節重大或屢次發生者。

(六)      其他經本中心審認有不宜繼續使用之情形者。

八、 本中心因設備維修、校正、故障異常或其他必要情形,須調整或取消使用時段者,得提前通知申請人,並依實際情形辦理延期或退費。

九、 申請人及使用人應依規定操作設備,並負維護設備、場地及環境安全之義務。

十、 為確保本中心無塵室之永續經營,並維護人員、設備及實驗環境安全,使用人應遵守本要點及相關公告之規範;如有違反,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使用權或限制使用;如因此造成儀器、設備、藥品或環境損害者,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使用人應遵守下列使用規範:

(一)操作設備應依標準作業流程辦理,不得擅自變更未經授權之參數設定。

(二)應遵守無塵室及化學品管理相關規範。

(三)不得擅自移動、拆解或改裝設備。

(四)非經本校半導體重點設備採購及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得攜帶、安裝或設置非屬本中心公用之設備或裝置於無塵室內。

(五)不得將門禁卡借與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門禁卡。

(六)未事先通知並經本中心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帶人進出無塵室。

(七)非緊急狀況下,不得使用緊急設施或設備。

(八)未經核准不得攜帶實驗儀器或藥品進入實驗室。

(九)設備損壞或異常情形應即時通報本中心人員。

(十)不得將無塵室內之設備、儀器或衣物攜出。

(十一)應確實完成儀器及門禁進出刷卡紀錄。

(十二)夜間時段(凌晨零時起至上午六時止)應遵守二人以上共同進出規定。

 

使用人違反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行為者,本中心得限制其使用權二週,期間不得進入無塵室使用設備。

使用人違反前項其他規定之行為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且不予補償或退費:

(一)初次違規者,本中心得限制其使用權一週。

(二)再度違規者,本中心得限制其使用權二週。

(三)三次以上違規者,本中心得限制其使用權每次一個月。

(四)其他經本中心認定屬重大違規之行為,或其違規行為足以危害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設備風險者,本中心得即日起逕予終止使用,並得決定是否將永久不受理其使用申請。

十一、       設備使用收入之收支管理,依國立臺灣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辦理,並按規定比例提撥行政管理費,由學校運用。

十二、       本要點經院務會談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