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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中心-中文

設備採購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

半導體重點設備採購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113.10.21 本院院務會談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下稱本院)為設置半導體重點設備採購及管理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以有效運用國科會半導體學院重點設備建置計畫(下稱本計畫)經費,並整合及管理研究資源,提升採購品質、管理效能與設備使用效益,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半導體重點設備,係指對於學術、研究或教學極具重要性其價值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具共同使用價值且需專業操作之單一儀器。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半導體重點設備採購規格,並協助推動各階段採購流程,包括比價、議價、公告、決標、訂約、驗收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二、   審議本計畫購置設備之管理規範和標準操作程序確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提升設備的運作效率、安全性及使用壽命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聘請校內外相關專家學者擔任之,聘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為推動資源共享理念,購置之半導體重點設備需訂定其設備維護管理暨使用收費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上網公告。本會得追蹤考核其管理及使用成效。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審議每年度半導體重點設備建置計畫之績效報告書,考核其執行成效,並針對該報告書提供運作改善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談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