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
半導體重點設備採購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113.10.21 本院院務會談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下稱本院)為設置半導體重點設備採購及管理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以有效運用國科會半導體學院重點設備建置計畫(下稱本計畫)經費,並整合及管理研究資源,提升採購品質、管理效能與設備使用效益,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半導體重點設備,係指對於學術、研究或教學極具重要性,其價值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具共同使用價值且需專業操作之單一儀器。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半導體重點設備採購規格,並協助推動各階段採購流程,包括比價、議價、公告、決標、訂約、驗收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二、 審議本計畫購置設備之管理規範和標準操作程序,確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提升設備的運作效率、安全性及使用壽命。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聘請校內外相關專家學者擔任之,聘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為推動資源共享理念,購置之半導體重點設備需訂定其設備維護管理暨使用收費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上網公告。本會得追蹤考核其管理及使用成效。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審議每年度半導體重點設備建置計畫之績效報告書,考核其執行成效,並針對該報告書提供運作改善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談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