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與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共用無塵室以及會員管理系統,無塵室門禁由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統一管理,相關規定請遵守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訂定之規範。
總則:
本條例為確保中心無塵室之永續經營,維護人員、設備安全而訂立。
處罰規定:
違反第一~二條者,停權兩週。
違反第三~十一條者,初犯停權一週,再犯停權兩週,爾後皆每次停權一個月。
儀器、設備、藥品損失部分,依價賠償。
- 將門禁卡借與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門禁卡者。
- 未通知中心人員即擅自帶人進出無塵室。
- 未於大門刷卡即進出無塵室。
- 非緊急狀況使用緊急設施或設備(如:緊急開門鈕、緊急逃生門窗、沖身洗眼器)。
- 未經中心人員核准自行攜帶實驗儀器或藥品進入實驗室。
- 損壞儀器未通知中心人員。
- 將無塵室使用之設備、儀器、衣物帶、攜、穿至無塵室以外地區。
- 儀器及門禁刷卡未確實(一進一出),累計三次以上。
- 無塵室夜間時段(00:00~06:00)未遵守2人以上共同進出者。
- 未遵守中心課程及公告之規定,視情況進行懲處。
- 上述未盡事宜或違反重大情節者,經中心會議審查後將予以懲處,最嚴重至永久停權處分。
執行:
本中心專職人員於人員犯規當日起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犯規人員及其指導教授或主管。
申訴:
犯規人員不服處罰,需於收到電子郵件七日內,至本中心營運管理組組長或其代理人處申訴。未於申訴時間內申訴者取消申訴之權利。